|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文规定了CAPEC 对设备监理培训讲师的资格评定与管理的程序。 1.2 本文件适用于CAPEC 对申请培训讲师资格的评定与取得资格后的管理。
2.引用文件 1)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 号) 2)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 3) 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CAPEC 依据《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CAPEC-S121:200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及注册设备监理师培训课程基本要求》和其他管理规范对培训讲师进行资格评定和管理。 4.3 CAPEC 对培训讲师的评定工作遵循非歧视性和公正的原则。 4.4 CAPEC 对申请培训讲师资格的教师的申请材料、评定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秘密。 4.5 CAPEC 按照CAPEC-S22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理和处理培训讲师对CAPEC 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5.工作过程 5.1.资格评定 5.1.1 实习培训讲师资格申请条件 1)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2) 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3) 有五年以上授课经历或五年以上与监理活动有关的工作经历。 5.1.2 实习培训讲师的培训 申请实习培训讲师资格的教师须参加CAPEC 组织的师资培训。经过教学考核,成绩合格者颁发《实习培训讲师资格证书》。《实习培训讲师资格证书》有效期二年。 5.1.3 培训讲师资格申请 申请培训讲师资格须向CAPEC 提交以下材料: 1) 《设备监理培训讲师资格申请表》; 2) 学历证明复印件; 3) 职称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5.1.4 教学见证评审 CAPEC 对每位申请培训讲师资格的教师,进行一次教学见证评审,主要考核其实际教学能力。 5.1.5 经评定,申请文件和教学见证评审均符合要求者,由CAPEC 颁发《培训讲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要求者,将增加一次教学见证评审。《培训讲师资格证书》有效期4 年。 5.2 培训讲师资格管理 5.2.1 保持资格 5.2.1.1 培训讲师每年至少完成一次设备监理培训课程的授课,培训讲师须遵守CAPEC 的规定,定期参加培训讲师的培训。每年十二月份培训讲师须填写《设备监理培训讲师授课经历表》,并加盖受聘培训单位印章,报送CAPEC 审定。 5.2.1.2 CAPEC 将向社会公布培训讲师资格保持名单。 5.2.2 暂停资格 培训讲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 将暂停其培训讲师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不遵守CAPEC 管理要求; 2) 出现学员重大投诉,经查属实; 3) 不能满足5.2.1.1 资格保持要求; 4) 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培训讲师应在资格暂停后对上述情况做出相应纠正或补充,经聘任培训单位确认,报送CAPEC 恢复培训讲师资格。 5.2.3 取消资格 培训讲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 将取消其培训讲师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被暂停资格后未采取有效的纠正措施; 2) 违反CAPEC 管理要求; 3) 在证书有效期内,由于基本要求变更,获得资格的培训讲师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4) 培训讲师自己申请取消资格的。 对于被取消培训讲师资格的,其培训讲师资格可以在一年后重新申请。 5.3 培训讲师的申诉 5.3.1 培训讲师如果对CAPEC 的有关本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可以向CAPEC 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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