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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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LRW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15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2 本文件适用于申请认可或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培训单位对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CAPEC 的申诉投诉和争议也适用于向CAPEC 提出的对已获得资格的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的投诉
2 . 术语和定义
1) 申诉设备监理培训单位对CAPEC 的决定作出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2) 投诉与CAPEC CAPEC 工作人员或设备监理培训单位有关的不满意的正式书面意见
3) 争议设备监理培训单位与CAPEC 在认可程序和认可技术问题方面不同意见的口头或书面的表述
3 . 申诉
3.1 申诉处理工作组
申诉处理工作组由CAPEC 秘书长从管理委员会和技术委员会成员中授权产生该成员不应包括来自设备监理培训单位或与申诉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


3.2 申诉的提出
3.2.1 设备监理培训单位应在接到CAPEC 的决定或措施通知后30 个工作日内向CAPEC秘书处提出申诉
3.2.2 申诉应以书面文件形式提交CAPEC 秘书处


3.3 申诉处理程序
3.3.1CAPEC 秘书处收到申诉文件后CAPEC 秘书长应立即将申诉文件提交申诉处理工作组处理
3.3.2 申诉处理工作组有权采取各种措施获取证据如: 召集听证会议听取双方证词现场调查向专家咨询等并根据所采取的措施做出有根据的判断
3.3.3 申诉处理工作组如认为需要召开听证会议听证会议需在接到申诉的20 个工作日内举行并至少提前5 个工作日将会议的时间和地点通知申诉人
3.3.4 申诉处理工作组和申诉方均有权在不迟于听证会议召开前5 个工作日提出有关证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络方式


3.4 裁定
3.4.1 申诉处理工作组成员应公正判断所有成员均受认可规范及本文件的约束
3.4.2 申诉处理工作组作出对申诉的裁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各方该裁定具有约束力
3.4.3 自申诉文件提交到CAPEC 秘书处后6 个月之内申诉处理工作组必须对申诉作出裁定


4 投诉
4.1 投诉的提出
投诉应以书面形式在投诉所涉及事件发生后的30 个工作日内向CAPEC 秘书处提出投诉人须提供所投诉事件的细节情况证明材料并签章一般对匿名投诉不予处理


4.2 投诉处理程序
4.2.1 对CAPEC 的投诉根据投诉文件提供的线索CAPEC 秘书处对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充分了解当事人的信息必要时进行现场调查获取证据在45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投诉人
4.2.2 向CAPEC 提出的对设备监理培训单位的投诉CAPEC 将根据投诉文件的内容和性质按本规则的4.2.1 条款处理或将投诉文件转给相关的设备监理培训单位处理并要求相关的设备监理培训单位将处理结果向CAPEC 报告


5 . 争议
5.1 争议的提出和处理
5.1.1 在认可评审过程中提出的争议一般情况下由评审组长与受评审方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CAPEC-S121:2003 设备监理培训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等认可规范协商处理对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评审组长有权先行决定受评审方可以通过本文件规定的程序向CAPEC 提出申诉


5.1.2 未在认可评审现场提出的争议应以书面文件形式向CAPEC 秘书处提出秘书处指定有关人员研究必要时技术委员会参加研究秘书处将研究结果通知争议提出人争议提出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通过申诉程序向CAPEC 提出申诉


6 . 约束规则
6.1 申诉投诉处理工作人员对其所涉及到的任何与申诉投诉有关的非公开情况负有保密的责任
6.2 参与申诉投诉处理工作的所有工作人员均应保持客观公正
6.3 与申诉投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均应回避该项申诉投诉的处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