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 |
| 作者:ZLRW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88 |
|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设备工程监理、设备工作设计和制造工作,业绩突出,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2002年底前评聘工作技术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现在设备工程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和(二)中各一项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学历和职业年限: 1、取得工程技术专业中专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5年。 2、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专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20年。 3、取得工程技术专业大学本科学历,连续从事设备工程相应专业的设计、制造或监理工作满10年。 (二)业务经历: 1、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1项国家大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重要设备或国家重点科研项目重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工作。 2、担任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2项国家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省部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主要设备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中主要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或监理工作。 3、获得有关设备工程专业国家科技进步奖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4、获得2项设备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5、获得3项设备工程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及以上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二、考核认定组织 由人事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僵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国家质检总局。 三、考核认定程序 (一)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年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推荐。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的人员由本部门统一向国家质检总局避推荐;中央管理的企业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推荐。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报人员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行政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央管理的企业专业人员申报,由本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并经同级人事部门复核后,提出推荐名单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人员的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对经初审合格人员的材料进行审核。对领导小组审核合格的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人事部、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人事行政部门的推荐意见函。 (二)填写好的《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申报表》一式两份(样表见附件2)。 (三)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聘书、获奖证书、获奖项目主要文件签署证明的复印件。 (四)所在单位职业道德证明和获奖单位猛然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证明。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国家对认定人员实行总量控制,实施考试后不再进行认定工作。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和人事行政部门,各有关部门、各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和人事部门,应于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在审核申报人员各种证明文件(学历或学位证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聘书、获奖证书等)时,须审核原件;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时,可送复印件。 (四)已通过特许或考核认定的方式取得其他专业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得申报。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标准,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和复核工作。凡不认真把关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停止该地区或部门的申报权和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六)各地区、各部门应优先推荐具备申报条件,并在设备工程监理机构从事设备工作监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七)凡申请认定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均须按本办法办理。
附件1: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秦平 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 副组长:刘宝英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司长 于献忠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管理司司长 汤紫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办特派员、高工 成 员:范 勇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副司长 张玉宽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副司长 陆大明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研究所所长、高工 商如斌 天津大学管理学院副院长、教授 左 民 核工业第二研究设计院常务副总工程师、高工 樊高定 中国机械工业合肥通用机械研究所所长、教授 张传才 中原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总工程师、高工 张延丰 兰州石油机械研究所总工程师、高工 马泉林 信息产业部第十五研究所副所长、高工 办 公 室主任:张玉宽(兼) 办公室副主任:胡文忠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处长 瞿兆宁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处长 汪立昕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处长 联系电话: 国家质检总局人事司:82261825 82260232(传) 国家质检总局质量司:82260121 82262043 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84214781 84211552(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