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规定 -- |
| 作者:xiaofan 来源:国家质检总局 阅读:310 |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 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 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其安全质量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农产品 及初加工品。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指农产品安全质量符合前款要求并按照本办法取得的专用证明。 第三条 凡生产、经销农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均可自愿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 第四条 凡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生产、经销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列职责: 第六条 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或个人,应向所在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申请。 、作业区域、规模,以及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来源、产品种类及名称、产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的情况; 第七条 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者的材料和现场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级 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条 已经取得证书的单位和个人新增加项目种类或项目种类发生变化时,应提供相关材 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级标准化行政主管 准后30日内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无公害农产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为三年。需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单位和个人 ,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继续使用标志的申请,复审合格 后,方可继续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复审内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自行规定 。 第十一条 经批准使用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在其生产或经销农产品的包装、标签或产品说 明书上使用无公害农产品专用标志。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及没有获得批准的农产品种类,不得擅自使 用专用标志。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吊销其生产、经销单位或个人的证书,并责令其停止使用无 公害农产品标志,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工作中,严禁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