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惹怒主人 诉至消协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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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利祥 韩瑞良 刘军强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阅读:77
     

     8月22日,安丘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消费者李某的投诉,称其2006年6月30日在某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自7月25日以来就出现了自动关机现象。随后,李某将手机送到该商店要求为其维修,商家也为其开了“证明单”,证明单上承诺7天后到该商店取机。于是,8月2日李某按照证明单上的取机日期按期到商店取机,商家又告知消费者说在县城的一家维修商店维修,让李某自己带维修单过去取机。李某来到该维修店取到手机后,随便打了几个电话还可以,开机关机也很正常,可是用了不到3天时间,不仅开关机又不灵敏了,而且又出现了黑屏现象。于是,李某又一次找到该经销店,而经销店此时将责任推到了县城这家维修店,维修店却又让李某找经销商店,否则就收费,就这样李某一连跑了几个来回一直不能解决问题,几次的碰壁让李某此时气愤难平,便将这一情况诉至消协。
    接到投诉后,消协分会长韩瑞良组织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调查后发现手机经销商并无能力进行手机维修,该部手机在另一家维修店维修时,被检出主板有问题。但维修店在没有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就随便为其更换了手机主板。当该在执法人员告知经销商,其已违反了手机的“三包”规定时,经销商还解释其为消费者开的是“证明单”而不是“维修证明单”,什么时候坏了,那家维修店会为其保修,经销商自始至终以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殊不知,这已经是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手机修理更换的有关规定。经过消协的同志为其调解以后,商家表示愿意给李某修好手机,并承诺今后继续按“三包”的规定对该手机进行保修,如果经两次修理都不能正常使用的,将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一型号的手机。事后,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十分满意,并连声感谢消协的同志为其讨回了公道,商家也表示自己缺乏这方面的知识,耽误了李某的正常使用,今后还要向消协的同志多学习、多请教。
    此案中,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移动电话机商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在手机的三包有效期内,经销商负有修理、更换、退货的义务。消费者将手机送修,手机销售商应保证加工修理的质量,将维修好的手机交付给消费者。销售商没有维修资格将手机送往其他维修店维修的,也不能免除三包义务。在本次投诉中,手机被更换了重要零部件却仍不能正常使用,手机经销商对该手机负有继续进行保修的义务,如果经再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销商有责任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规格、同型号的移动电话机主机,同时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移动电话机主机出现质量问题的,由修理者免费修理,修理者应当保证修理后的移动电话机商品能够正常使用30日以上。
    因此,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手机时千万不要忘记索取三包凭证及发票。根据规定,三包凭证包括移动电话机主机及附件型号、移动电话机主机机身号(IMEI串号)、附件出厂序号或批号、进网标志扰码号、商品产地;此外,销售者名称、地址、邮码、联系电话,销售者印章、发货票号码、销售日期,消费者、修理者的名称,联系地址及维修记录也在三包凭证之列。一定要看清楚这些项目,以防让经销商迷惑了眼睛,逃脱了责任,使自己受到损失,而一旦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时,一定要运用起法律的武器,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