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记者 石巍)2006年4月15日,河北省卫生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会同邯郸市卫生局对违法使用甲醛加工海鲜的经营单位予以查处。 群众举报的玉兰海鲜行位于邯郸市丛台区城河街,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有三桶鱿鱼产品约50公斤,在该门市后墙与楼梯下一不足2m2房间内存有一桶强烈的福尔马林液气味的液体约200公斤。执法人员当场采取甲醛快速现场监测方法,对该单位存放的三桶海产品浸泡液进行现场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呈现强阳性反应,甲醛含量达到该检测方法的最高限值(100mg/L)。 该海鲜行用甲醛浸泡海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九条第八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已责令该单位停业整顿,并对违法产品进行没收销毁处理,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所得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