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被撞伤 滑雪场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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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LRW 来源:中国质量报 阅读:237
         本报讯 (曾祥素)王某在滑雪中被他人撞伤,将滑雪场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由于自己受伤遭受的损害。近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滑雪场赔偿王某损失4.4万余元。
    2006年2月11日晚,王某到北京市某滑雪场滑雪,当王某在中级道从上至下正常滑行时被身后一下滑者撞倒,导致右胫腓骨骨折。后撞人者逃离现场。王某因伤造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9万余元。
    今年2月,王某将滑雪场告上法院,要求滑雪场赔偿其损失。滑雪场称自己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并在场地内设置了安全标识和警示牌,已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王某受伤系自身过错,不同意赔偿,只同意在合理范围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滑雪场应知道滑雪是一项较为危险的运动,尤其是夜间更具危险性。所以,这项运动本身要求经营者应加强管理,做好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实上,滑雪场对游客在滑道的选择上、从起点向下滑行的时间上均疏于监管,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导致王某被撞伤,说明滑雪场在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上存在疏漏。滑雪场虽提供了安全提示广告,在滑雪场地内设置了安全标识和警示牌,但不足以证明其尽到了完全保障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予以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