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该为何种帖子担责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受理的两起个人起诉网络公司人格侵权案引出话题
作者:曾祥素 来源:中国质量报 阅读:435
     

    案例一:某人在被告所有的网站论坛上登载原告王女士征婚信息,并公布了王女士手机号码。王女士表示其并未授权任何人登载以上信息,并且其已婚。以上信息登载后,王女士收到大量短信、电话,扰乱了其正常生活,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被告网站向法院提交了发帖人马某的用户名、手机号等信息。王女士向法院提交其与被告马某的通话录音。马某的手机号与被告网站提交的发帖人的手机号一致。录音中,王女士提到在网站上登载征婚交友信息一事,马某未予否认。王女士起诉网站及马某侵犯其一般人格权。 
    案例二:某人在被告所有的网站的社区论坛上登载帖子:听说,前几天警察来把5号楼304那个美容院给抄了,抓了几个小姐,原来那里是鸡窝呀。随后有一些网友跟帖。被告网站向法院提交了网上下载的用户服务协议及发帖提示,证明其尽到了善意提醒义务,履行了管理责任。而美容院认为,帖子登载后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起诉网站侵犯名誉权。 
    法院判决:以上两案都是因网站论坛内容涉及侵权引发的诉讼。案例一原告在起诉网站的同时还将其认为的发帖人作为被告;案例二原告不知发帖人的具体情况,故仅将网站作为被告。法院经审查认为,两案中,网站均尽到了管理及提示义务,不存在过错。案例一中,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以证明网站上登载的帖子为马某所发,马某亦未举证证明其未实施该行为,故法院判决马某承担侵权责任。两案中,法院判决网络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一审宣判后,双方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法官点评

    以上两个案件,法院未认定网络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那么,是否所有在网络上发布的帖子网络公司均不承担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什么情况下网络公司应承担责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聂冉认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十六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根据《办法》规定,网站对于《办法》中列举的九种情况具有主动删除义务。换言之,如果网站对于用户登载的帖子中明显含有侵权的内容不予删除,则可能涉及侵权。案例一,网站无法判断登载的信息是否为王女士登载或经其授权;案例二,网站亦无法判断帖子内容是否存在侮辱、诽谤他人内容,而且,根据其他网友的跟帖内容可知,有些阅读该帖子的网友对于该帖子的真实性也持怀疑态度。因此,在帖子内容不存在明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内容的情况下,网站无主动删除义务。但是,如果权利人向网站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删除帖子,则网站应予配合。 
    从以上两案可以看出,发帖人应对其在网站中登载侵权帖子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受侵权人很难查出发帖人的真实信息。一方面,发帖人的个人信息涉及隐私,网站不能随便提供;另一方面,即使网站提供发帖人的信息,该信息也不能确保其真实性,导致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护。聂冉认为,有关部门应对于论坛内容侵权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便进一步净化网络环境,保障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