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一个“陈”字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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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笑 尧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阅读:106
     

    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严肃查处了少数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倒卖陈化粮的案件

。许多媒体对案件进行了跟进报道。然而仔细留意这些报道,我们会发现,个别媒体对陈粮和陈化

粮及其流通、加工、监管等方面的表述并不准确,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陈粮、陈化粮的概念,形成了

陈粮就是陈化粮,陈化粮就是含有黄曲霉毒素的有毒粮的错误判断,误导了消费者。有鉴于此,全

国粮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专家再次向社会公众诠释了有关陈化粮的概念。

    由专家出面“再次”向公众诠释有关陈化粮的概念,表明人们的误解很深,且由来已久。诠释

自然有利于消除误解,然而一而再地诠释似乎还表明,陈化粮这一概念本身存在问题。如果问题确

实存在,那么陈化粮监管难,倒卖陈化粮事件时有发生,是否也应部分地归因于此呢?

    事实确乎如此。据专家介绍,“陈化粮”这一概念出自1999年原国家粮食储备局、国家质量技

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用于指导粮食储存和轮换的《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试行)(国粮[1999

]148号)。在判定规则中,“陈化粮”的定义是“储存品质明显下降,一般不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用

的粮食”,其评价指标主要是粮食的口感、色泽、气味及部分理化指标,未涉及卫生评价指标。也

就是说陈化粮是由于储存时间过长,其口感和营养价值有了明显下降的粮食。

    而“陈粮”则是另一个概念。人们通常把当年收获的粮食叫做新粮,把储存一年以上的粮食叫

做陈粮。陈粮除口感有所下降外,其他品质指标与新粮差不多。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如果储存品

质指标尚未达到陈化标准的,仍视为正常粮食。有些耐储粮种的陈粮品质比新粮还好,比如说储存

2至3年的陈小麦,经过后熟作用,其品质指标远远优于新小麦。因此,陈粮加工的成品粮是完全

可以放心食用的。

    显然,陈粮不是陈化粮。从上述解释看,不管是陈粮还是陈化粮,均与“有毒”这个词建立不

起直接的关系。也就是说,“陈”非“毒”,而“毒”亦非“陈”。真正的“毒”,是粮食变质后

含有的黄曲霉毒素。粮食是否产生黄曲霉毒素,与粮食的储存时间没有必然的关系,而是与粮食收

获时的气候条件和储藏条件有关。即使是当年收获的粮食如果不及时进行干燥,生霉后也有可能产

生黄曲霉毒素。2004年有关部门从东北、华北地区采集了40份已鉴定为陈化粮的稻谷样品,送至国

家权威检测部门进行卫生项目检验,没有一份检出黄曲霉毒素超标。

    以上概念解释应该还算明白,但一个极为关键的问题是,《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中“陈化

粮”这个分类和概念,并没有严格限定判定规则的适用范围,也未涉及卫生评价指标,而“一般不

宜直接作为口粮食”的表述却与粮食卫生标准出现交叉,这就导致了判定规则的混乱。严格地说,

陈化粮能不能被食用,应由卫生标准来规范,《判定规则》不能用于评价粮食的卫生安全状况。正

是由于“陈化粮”存在判定规范与卫生标准的交叉,才导致了人们将陈化粮视为有毒粮的误解。而

判定规则的混乱,也给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制造了一定的困难,同时也为不法分子留下了市场空间


    这种情况已经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有关部门正在加紧修订粮食储存品质判定国家标准,并定

于2007年实施。据悉,新标准将取消“陈化粮”这一说法。而今后粮食是否能食用,将根据新制定

的粮食卫生标准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