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监部门将对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进行专项检查 -- |
| 作者:付国进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90 |
|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的要求,12月1日起,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包括汽车灯具等13类汽车、摩托车零部件)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为此,我省质监部门将从12月1日起,对列入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进行专项执法检查。 据了解,在此次专项行动中,质监部门将对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而擅自出厂、销售、进口等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查处。省质监局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在检查中一定要把握好政策,区别对待不同情况。对2006年12月1日前已出厂销售、进口的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允许继续销售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2006年12月1日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对采用模压或印刷方式加施标志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反射器、制动软件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2007年5月31日前,允许粘贴标准规格标志出厂销售、进口,对于已停产车型的用于维修的灯具(汽车和摩托车)、回复反射器、制动软件和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可允许在2007年5月31日后继续粘贴标准规格标志。在对整车产品进行执法检查和进口检验时,原则上只查验整车标志,不再对部件的认证标志情况进行核查。此外,省质监局还要求,各级质监部门在检查中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动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对辖区内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深入整车、零部件及其维修服务企业,促使未通过认证的企业早日通过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