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 -- |
| 作者:付国进 来源:《质量与消费》专刊 阅读:161 |
| 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 本报讯(记者 付国进) 近日,副省长孙小系在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会议上指出,全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坚决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形成监管合力,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引向深入。 孙小系指出,各地和各有关部门在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工作中要进一步端正指导思想,提高对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重要性的认识,下大力气改变行政执法部门存在的执法不严、以罚代刑,对经济犯罪打击力度不够,大量经济犯罪案件没有进入司法程序和一些犯罪分子没有受到法律严惩等问题。切实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不断增强大局意识、宗旨意识,克服狭隘的部门观念和地方观念,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长效机制,是促进依法行政、确保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取得实效的有力保障。为此,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兼顾,在力量配备、工作部署等方面给予保证,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职责,严厉打击各类经济犯罪,推动我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与此同时,各地和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联系,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按照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等19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作联系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制定和实施各项衔接规定,使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顺利开展。首先要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与同级公安、检察机关加强联系,建立完善情况通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过程中,要与公安机关增进了解,相互沟通,密切合作,完善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执法部门之间案件“双向”移送制度,避免相互脱节。行政执法机关要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移送涉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的情况,检察机关也要定期向行政执法机关通报立案监督、批捕、起诉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其次,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机关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涉嫌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审核制度、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案件办理的内部运行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执法人员的大局意识和执法责任意识。要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规范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要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公开制度,行政执法的内容、程序、结果都必须公开,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要备案审查,适时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对重点问题要予以调查,定期抽查行政执法的案卷,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行政执法人员涉及贪污贿赂、徇私枉法、不移交刑事案件、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职务犯罪行为,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责任。要进一步理顺行政执法关系,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真正形成打击经济犯罪的合力。行政执法机关要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理顺部门之间以及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明确职责分工,发挥各自职能,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避免出现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有权无责、权钱挂钩等现象。公安、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认真做好配合工作,建立经常性的查办案协作机制,消除扯皮现象,形成执法合力,加大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 此外,各地和各部门还要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刑事执法部门之间的学习交流,提高执法水平。检察、公安和行政执法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业务交流,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了解相关行业执行的法律法规定和工作流程,以增进相互间的了解,促进执法水平的共同提高,为营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发展环境做出新的贡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