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
作者:ZLRW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10
    

1、总则


1.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
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业务活动的单位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1.2 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
3)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
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3]40 号)
4)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 《FIDIC 职业道德准则》(1996)


1.3 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
语适用于本文件,还包括:
1) 设备:预期形成永久性工程部件的,能够独立地完成至少一道生产工序或能
够提供某种需要所必需的机械装置、电气、自动化设备及相关软件、仪器和
工具。
2) 重要设备:国家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等所需的主要
设备、国家重点信息系统的重要硬件及相配套的应用软件。
3) 监理:有关咨询单位,受项目业主的委托,根据合同的约定,按照一定的准则,
对被监理方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使这些活动符合准则的要求,并达
到项目业主的委托目的的活动。
4) 设备监理:依法设立的设备监理(企业法人)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并根据
监理合同的约定,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对重要设备的设计、
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过程的质量、进度和投资等实施监督和管
理。
5) 监理专业范围:指设备监理单位监理业务涉及的设备工程专业领域。
6) 设备监理单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等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的从事重要设备监理业务,即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业务的社会组
织。
7) 设备监理人员:与设备监理单位发生正式聘用合同关系,且其工作内容与设
备监理有关的人员,包括:管理者、设备监理工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
8) 注册设备监理师: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
并经注册从事设备监理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9) 项目业主:工程设备的所有者即接受设备监理服务的委托方。
10) 被监理单位:设备监理单位受项目业主委托,进行设备监理服务过程中所监
理的组织。
11) 相关单位:与设备监理单位所监理项目有利益关系的组织。
12) 设备监理服务规划(即设计和开发输出文件):阐述将开展的设备监理服务
的服务特性和验收标准、描述其所用方法和手段以及所需的资源、规定其评
价和控制过程的文件。


2.基本要求
2.1 设备监理单位


设备监理单位须满足以下要求:
1) 应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业法人,设备监理单位属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
构,与行政机关无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与被监理方无任何
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2) 应具有一定的业务能力,并承诺只在其能力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3) 应具有足够的专业配套的设备监理人员为项目业主提供满意的监理服务工
作,并有随时可用的后备人员;
4) 应具备适应监理项目规模和类型的管理能力,确保以最有效的方式完成监理
工作,如可采取项目管理的方式;
5) 应具有足够的财力资源来支持其在能力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其财务状况应
稳定,对所承担的监理项目的财务支出情况应按要求进行严格的审计;
6) 应确保其设备监理人员遵循监理行业的道德行为准则,并应使他们免受任何
有可能影响监理工作公正性的商业、财务、报酬和其它方面的压力;
7) 只能由项目业主付款得到报酬,不能有任何可能影响设备监理工作人员作出
公正独立判断的其它商业行为;不提供也不接受任何将会从感觉上和实际上
影响到设备监理工程师和/或项目业主的选择、付费的过程及影响设备监理
工程师公正判断的不适当的报酬;
8) 应建立确保其开展监理工作公正性的内部机制,并且不从事与监理项目有关
的设计、销售、采购、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等活动;
9) 设备监理单位应确保其相关单位的活动不影响监理工作的公正性、客观性和
保密性;
10) 应确保其监理费用结构合理,费用应能足以满足实现监理项目的使项目业主
满意的目标,同时,费用也应为设备监理单位带来合理的利润,以便能使设备
监理单位支付设备监理人员足够的合理报酬和足够的人员继续培训、设备监
理单位继续发展的投入;
11)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以解决监理活动中所引发的责任问题,如可投保职业责
任险, 转移因监理服务的失误和疏漏而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风险;
12) 应确保其所有活动都是以保护项目业主的合法利益为出发点,不隐瞒、夸大
事实,应把任何潜在的不利因素告诉项目业主,应确保监理人员以正直、诚
实的态度为项目业主提供监理服务;
13) 应公平地对待其它设备监理单位,应倡导“以质量为基础选择设备监理服务
(QBS)”的原则,不得故意或无意地损害其它设备监理单位的名誉和利益。
不得直接或间接地试图获取其它设备监理单位已取得的业务,在未接到项目
业主终止与原设备监理单位的书面协议并与该设备监理单位协商之前,不得
接受该业务;当被要求对其他设备监理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价时,要实事求是;
14) 对于合法调查团体就任何服务合同或建设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时,要充分予
以合作;
15) 应确保设备监理单位人员在监理活动过程中,对接触到的与监理活动有关的
信息保密;
16) 应认可并承担对社会和设备监理业的责任; 不断为设备监理业的可持续发
展寻求解决办法,始终维护设备监理业的荣誉;
17) 应在监理活动中尊重建设监理单位,与对方相互协商,共同为业主做好服务。


2.2 设备监理人员


2.2. 1 设备监理单位的人员应至少包括:
1) 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管理者;
2) 国家注册的设备监理工程师。
3) 其他工作人员,包括:
(1) 可以独立进行计算、分析等数据处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2) 具有独立查找资料能力和管理档案能力的工作人员;
(3) 与项目业主联系的业务人员;
(4) 秘书和行政管理人员等。


2.2.2 设备监理工程师应承诺并遵循以下职业道德准则:
1) 对社会和职业的责任:包括接受设备监理业的社会责任、有义务为设备监理
业可持续发展寻求解决办法,始终维护职业的尊严、地位和荣誉;
2) 能力:应保持与技术、法规和管理水平相应的学识和技能, 有责任为项目
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设备监理服务,并充分发挥应有的技能;只承担能够胜
任的服务;
3) 正直:应始终为项目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地工作;
4) 公正:应公正地提供设备监理服务;把在为项目业主服务中可能产生的一切
潜在的利益冲突,都要告诉项目业主和/或所聘用的监理单位;
5) 公平地对待其它设备监理工程师;不得故意或无意损害其他设备监理工程师
的名誉和利益;当被要求对其他设备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评价时,要做到
礼貌并以适当的行为行事;
6) 廉洁自律:不接受任何不适当的报酬,不接受任何有碍独立判断的酬谢;
7) 对于合法调查团体调查任何服务合同或建设合同的管理时, 设备监理工程
师要充分予以合作。


2.2.3 在承担设备监理任务时,设备监理人员应承诺并书面保证:
1) 与被监理任务无任何其它商业关系;
2) 未曾与被监理方发生聘用合同关系或已解除聘用合同关系(或退休)已连续
12 个月以上;
3) 与被监理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无亲属关系。
设备监理工程师还应承诺并书面保证:
只有完成该项任务或设备监理单位已找到合适的候补人选,且已完成工作交
接,才能解除与被聘用的设备监理单位的聘用合同关系。
2.3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2.3.1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符合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标准要
求的质量管理体系。
2.3.2 设备监理单位在按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完善
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时,应符合本文件2.3.3-2.3.8 条关于设备监理业的特别要求。
2.3.3 设备监理服务应是全过程的服务,因此不应删减任何过程。
2.3.4.关于“质量管理体系”
2.3.4.1 设备监理单位应按照标准要求明确其分包服务过程。
2.3.4.2 设备监理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应包括:
1)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2) 质量手册;
3) 程序文件;
4) 设备监理服务规划;
5) 设备监理项目质量计划;
6) 其他为确保设备监理服务过程的有效策划、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7) 设备监理活动所要求的记录。
2.3.4.3 设备监理单位质量手册应满足标准要求,还应包括:
1) 质量方针;
2) 设备监理单位法律地位的简要说明;
3) 组织结构;
4) 分包项目及分包方名单;
5) 相关单位的名称及经营范围。
2.3.4.4 设备监理单位的程序文件至少应包括:
1) 文件控制程序;
2) 记录控制程序;
3) 管理评审控制程序;
4) 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聘用程序;
5) 设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评定程序;
6) 监理项目的项目监理质量计划编制程序;

7) 设备监理服务工作的设计和开发程序;
8) 分包方控制程序;
9) 设备监理服务工作成果评价程序;
10) 处理争议、投诉和申诉的控制程序;
11) 保密的控制程序;
12) 内部审核的控制程序;
13) 不合格服务的控制程序;
14) 纠正措施的控制程序;
15) 预防措施的控制程序等;
16) 安全保障的控制程序。
2.3.5. 关于“管理承诺”
2.3.5.1 管理评审的时间间隔不应大于12 个月。
2.3.5.2 管理评审应在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监理年度评审手册》前进行。
2.3.6.关于“资源管理”
2.3.6.1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设备监理工程师的聘用准则。
2.3.6.2 设备监理单位应建立并实施设备监理人员专业能力的评定准则。
2.3.6.3 设备监理单位应制定并实施充分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3.7. 关于“产品实现”
2.3.7.1 设备监理单位应对每个监理项目编制项目监理质量计划。
2.3.7.2 设备监理单位与项目业主签订的设备监理服务合同或协议应符合有关规定
要求;其主要内容应包括:监理的范围、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
费用的计取与支付,暂停和终止,保险,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2.3.7.3 设备监理单位应对每一类计划要开展的设备监理业务进行设计和开发活动。
应制定设备监理服务的设计和开发输入文件,文件至少应包括明确项目业主需求和说
明设备监理单位满足这些需求的能力的内容。
2.3.7.4 设备监理单位应对分包方实施控制。
2.3.7.4.1 设备监理单位只能将独立的单项辅助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有资格的其
它单位,且应在投标或签订合同前明确通报项目业主;当监理工作已开始时,除非项目
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随意更换分包方。
2.3.7.4.2 当决定将某一设备监理单位列入合格分包方名单时,应与该分包方签订一


份书面合同或协议,以确保分包方:
1) 有能力完成分包工作;
2) 公正,不直接参与或不通过其相关单位参与与监理工作有关的设计、销售、
采购、制造、检验、储运、安装、调试工作;
3) 保密承诺;
4) 与项目业主及相关方如制造方无任何利益冲突;
5) 开始工作后,除非项目业主提出或书面同意,一般不允许解除合同;
6) 承担保险的能力。
2.3.7.4.3 当决定将非主要设备的监理工作分包给其它单位时,应与分包方签订具体
的监理项目合同或协议,其合同或协议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可参照《电气与
机械工程设备监理分包协议书》范本);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分包监理服务的范围、
内容和标准,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用的计取与支付,暂停和终止,保险,
违约责任及其争议处理方式等。
2.3.8.关于“测量、分析和改进”
2.3.8.1 设备监理单位应制订并实施设备监理服务工作成果评价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