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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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LRW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110
    

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
规则,并进行设备监理单位的资格评审活动。
1.2 本文件规定了CAPEC 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程序。
1.3 本文件规定了CAPEC 对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1.4 本文件适用于对从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监理活动以及开展设备工程技术和管理
咨询业务活动的监理单位的评审活动。


2.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
3)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5) GB/T19001-2000 idt ISO9001:2000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6) GB/T 19011-2003 idt ISO19011:2002 《质量和或环境管理体系审核指南》
3.术语和定义


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
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CAPEC 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单
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
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实施资格评审。
4.2 CAPEC 对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评审工作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4.3 CAPEC 不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提供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咨询或其他影响公正性的服务。
4.4 CAPEC 对申请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申请材料、评审情况和其他非公开信息保守
秘密。
4.5 依据CAPEC 的评审结果,CAPEC 承认设备监理单位在监理资格等级、监理专业范
围内具有从事设备工程监理的能力,但并不表明CAPEC 对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工作承
担责任。
4.6 CAPEC 的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接受设备监理单位的资助。
4.7 CAPEC 按照CAPEC-S201:2003《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规则》,受
理和处理对CAPEC 的申诉、投诉和争议。
4.8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甲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甲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30 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500 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的相关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特殊情况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评审要求。
1) 具有一类设备工程中主要设备形成全过程或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中三个
阶段的监理能力和监理业绩。
2) 具有二类设备工程的设备形成全过程的监理能力和监理业绩。


(二)乙级 
1. 由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有关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作为机构技术负责人; 
2. 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工程技术人员不少于10 名,且专业配套;
3. 具有与所承担的设备监理业务相匹配的必要的设施和设备;
4. 有完善有效的设备监理质量管理体系; 
5. 注册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 
6. 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7. 有监理同类设备工程或从事同类设备工程工作的类似业绩。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特殊情况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另行制定评审要求。
1) 具有二类设备工程的设计、制造、安装、调试中某两个阶段的监理能力和监理业绩或类似业绩。
2) 具有专项设备的设备形成全过程的监理能力和监理业绩。


5. 工作过程
5.1 申请
5.1.1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具备《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中的基本条件;
2) 已按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时间不少于6 个月;
5.1.2 申请资格评审的设备监理单位可以在国家质检总局、CAPEC 网站获取或向CAPEC直接获取实施规范和资格申请书等相关文件。
5.1.3 申请甲级或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申请方)需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1)《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书》(国家质检总局制)。
2)随申请书提交如下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1) 单位章程;
(2) 营业执照;
(3) 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目录;
(4) 单位人力资源状况的详细说明。需特别注明持有效《注册设备监理师执
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情况;
(5) 申请设备监理的专业范围的说明材料;
(6) 单位的设施和设备情况详细说明;
(7) 注册资金证明;
(8) 工作场所证明;
(9) 设备工程相关业绩及证明材料(有关设备工程活动的记录文件)。
申请方对申请评审及后续的活动中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1.4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方向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甲级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申请方向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中国设备监理协会提
交申请材料


5.2.受理
5.2.1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CAPEC、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有关行业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在5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方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如受理,应告知受理的内容并书面告知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发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2.2 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在受理当日将受理情况以传真或电子文件的形式通知CAPEC。CAPEC 接到通知后,与申请单位联系,开始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5.2.3 国家质检总局或其委托的CAPEC 受理甲级申请当日,即与申请单位联系,开始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5.3.评审程序
评审程序包括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
现场评审前, CAPEC 与申请方签署《评审协议》并发放有关文件。
5.3.1 文件评审
CAPEC 对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进行审查, 以确保其文件符合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如果文件评审表明申请方的文件不能充分满足要求,应停止后续工作;申请方应根据文件审查意见完善文件,待问题得到解决,再继续工作。由评审组长根据申请方文件的完善情况提出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的意见,并通知CAPEC,由CAPEC 批准是否可以进行现场评审。
5.3.2 现场评审
5.3.2.1 CAPEC 提出现场评审日期和评审组成员名单,经申请方同意后,向评审组下达评审任务书。
5.3.2.2 现场评审计划
评审组长制订现场评审计划,提前两周通知申请方。
5.3.2.3 评审组按现场评审计划进行评审,现场评审分为质量管理体系评审和设备监理专业范围评审。
评审组在申请方办公现场召开有申请方代表参加的首次会议,就现场评审安排等事项进一步确认落实。
评审组采用面谈、查阅文件、抽查记录等调查验证方式进行现场评审,对申请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如发现有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代表确认,并提出不符合项报告。
末次会议上评审组报告评审情况,即申请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设备监理的专业管理和实施能力是否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相应要求的评审结论。提出对申请方的纠正措施要求。确认见证项目。
5.3.3 见证评审
5.3.3.1 对资格评审的初次评审,一般选择一个监理项目进行见证评审。
5.3.3.2 申请方应将选定见证的监理项目的监理工作计划在正式审核前的15 个工作
日报CAPEC。
5.3.3.3 申请方有责任将见证评审组的名单通知被监理单位,以取得该单位对见证评
审工作的支持。
5.3.3.4 见证评审组对申请方派出的项目监理组的现场监理活动实施见证。通过观
察,评审项目监理组实施设备监理的专业能力。
5.3.3.5 见证评审完成后,见证评审组向申请方通报见证评审情况与结论,如有不符合项应提出不符合项报告,报告中的不符合事实应得到申请方的确认。
5.3.4 对不符合项纠正措施的跟踪评审
5.3.4.1 按不符合项性质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不符合项和一般不符合项。判断依据为:
严重不符合项:
1) 缺少或未能实施/保持一个或多个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
要求》中条款的要求。
2) 后果能对设备监理单位服务质量造成严重影响。
3) 所出具的监理记录和报告的可信性受到怀疑。
一般不符合项:
单个或孤立地不符合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某一
项条款的要求。
5.3.4.2 纠正措施要求
申请方对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中的不符合项、须采取纠正措施。初次评审时,申请方在三个月内未能关闭不合格项的,视为自动放弃评审。监督时,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完成期限为一个月。
5.3.4.3 跟踪评审
评审组对不符合项采取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评审组根据不符合项性质和采取的纠正措施的情况确定验证的方式和范围,对一般不符合项的纠正措施可以书面验证,也可在下次监督时验证其实施的有效性。对严重不符合项,必要时,评审员将到申请方现场验证。
5.3.5 评审报告
根据文件评审、现场评审、见证评审及跟踪评审结果形成评审报告,并确认设备监理专业范围。
5.3.6 如果现场评审结束后,申请方无法确认见证项目,CAPEC 将向申请方提供阶段性评审报告,但申请方必须在一年内完成见证评审,否则申请方需按5.1 重新提出申请。
5.4 评审决定
5.4.1CAPEC 技术委员会所属的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评审报告和申请方提交的资料等信息进行评定,作出评审结论意见,并向CAPEC 提交评审报告。
5.4.2 CAPEC 秘书长根据评定结果批准评审报告,并通知申请方。如评定结果与已向申请方提交的评审报告结论有差异,CAPEC 应将此差异的说明通知申请方。
5.4.3 CAPEC 向设备监理国家监管部门上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评审报告。
5.5 监督评审
取得资格证书后,每年CAPEC 将对设备监理单位进行年度评审和必要的非例行抽查评审。以确认设备监理单位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设备监理单位在每年年度评审前应向CAPEC 提交下列文件:
1)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年检复印件;
2) 法定代表人与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文件;
3) 《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

5.5.1 年度评审
5.5.1.1 年度评审周期
CAPEC 对设备监理单位年度评审的周期一般不超过12 个月。
5.5.1.2 年度评审内容
每次年度评审按相应的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年度评审应保证覆盖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全部要求,以确定设备监理单位是否始终遵守设备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持续满足《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
5.5.1.3 年度评审程序
CAPEC 将在每年年初发布年度评审计划,根据设备监理单位报送的《监理年度评审手册》等信息编制年度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方案,并在抽查评审前3 周通知设备监理单位进行抽查评审的评审计划。
5.5.1.4 年度评审的方式
年度评审采用资料评审和抽查评审(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的方式进行。抽查评审一般安排现场评审和见证评审连续进行。在监理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必要时还要进行文件审查。
监理单位应在现场评审前三周,向CAPEC 上报近期的设备监理项目清单(含监理组人员组成名单),由CAPEC 随机抽取见证评审项目。原则上每次抽查评审安排1 次见证评审。抽查评审的见证评审可与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见证评审结合进行。对于抽查评审前六个月内进行的扩大设备监理专业范围的见证评审,可以考虑代替年度抽查评审中的见证评审。
5.5.1.5 年度评审的决定
每次年度评审完成后,CAPEC 将根据评审的情况,对设备监理单位作出保持/暂停/撤销监理资格的评定意见,上报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并向设备监理单位提交年度评审报告。设备监理单位通过年度评审后,CAPEC 出具证明,保持其《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有效。
根据年度评审结论,必要时CAPEC 将对设备监理单位作出增加抽查评审的决定。
对于被暂停/撤销资格的设备监理单位,CAPEC 将按照CAPEC-S213《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进行处理。
5.5.2 非例行抽查评审
在出现以下情况时,CAPEC 将组织实施非例行的抽查评审。
1) 设备监理单位的运作发生了重大变动或发生了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资格的变
更的。
2) 对设备监理单位有重大投诉,且经查实的。
3) 发生其他重大情况的。
5.6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的评审程序
5.6.1 乙级设备监理单位申请甲级资格证书,须向CAPEC 递交《设备监理单位换证申请书》,CAPEC 根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
资格基本要求》的要求进行评审。
5.6.2 CAPEC 按照本规则中5.3、5.4 程序只进行申请的设备监理专业范围内的监理专业能力的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