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为了规范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监理活动,中国设备监理协会(以下简称CAPEC)根据国家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制定本规则。
1.2 本文件规定了对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规则。 1.3 本规则适用于对所有已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设备监理单位在日常监督或监督评审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2.引用文件 1) 《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国质检质联[2001]174 号) 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2002 年第28 号局长令) 3) 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 4)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3.术语和定义本规则采用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中的术语和定义。 GB/T19000-2000 idt ISO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 语适用于本文件。
4.总则 4.1 依据《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行使对监理单位的通报、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的职能。 4.2 CAPEC 根据设备监理监管部门的授权,依据《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及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对设备监理单位的通报和监理资格的暂停与撤销行使管理职能。
5.工作过程 5.1 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
对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违反《设备监理管理暂行办法》、《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要求的处理办法分为通报、暂停监理资格和撤销监理资格三种情况。 5.1.1 通报 5.1.1.1 在法规要求时,CAPEC 有责任将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的相关情况向设备监管部门提出通报建议,并通知监理单位,设备监理监管部门负责向有关的部门单位报告和通报。 5.1.1.2 对于含有监理单位不符合相关要求情况的通报,被通报的监理单位应针对被通报的事实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CAPEC 将对整改的结果进行书面验证,必要时进行现场验证。被通报的监理单位可以继续保持其监理资格。 5.1.2 暂停监理资格 5.1.2.1 获得监理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暂停监理资格意见报告,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暂停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三个月或六个月,并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布。 1) 监理单位不按期接受CAPEC 资格评审的; 2) 在前后两次资格评审中,同样类型的严重不符合项重复出现的; 3) 对于资格评审中提出的不符合项,未按CAPEC 规定时限进行纠正的; 4) 错误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未采取纠正措施的; 5) 项目业主、被监理单位投诉监理单位存在严重问题,并经调查属实的(此类投诉主要指影响了设备监理行业的信誉,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6) 弄虚作假,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7) 其他违背评审协议(如拖期未缴纳管理费用,并经催缴无效的等)和规范要求情节较重的。 5.1.2.2 被暂停监理资格期间和被暂停的监理专业范围内,监理单位不得以《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的身份继续开展监理活动,不得继续宣传其设备监理资格和使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 5.1.2.3 对于暂停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CAPEC 确认其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相应整改措施,并经验证(原则上要进行现场评审)有效后,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恢复其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恢复其监理资格。 5.1.3 撤销监理资格
5.1.3.1 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CAPEC 将向设备监理监管部门提出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的意见报告,由设备监理监管部门决定撤销其全部或部分监理资格,并在公开媒体上向社会公告。 1) 被暂停监理资格后,未在暂停期限内就存在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整改措施的; 2) 违反CAPEC-S111:2003《设备监理单位资格基本要求》要求,造成了严重影响和后果且查实的; 3) 由于监理单位资格要求变更,获得《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监理单位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内,不愿或不能确保符合变更后的要求的; 4) 监理单位从事与监理活动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能继续满足监理资格要求的; 5) 被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撤销监理单位注册资格或从业资格的; 6)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人身伤亡事故的; 7)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的; 8) 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9) 超越核准的监理专业范围从事监理活动,情节严重的; 10) 监理单位自己申请撤销监理资格的; 11) 违反合同约定泄露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商业或者技术秘密,造成项目业主或者受监理方经济损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12) 《设备监理单位资格管理办法》规定中需撤销监理资格的。 5.1.3.2 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在被撤销的监理资格的范围内,应立即停止其所有利用《设备监理单位资格证书》资格进行的活动,同时就其所进行的监理项目作出妥善安排,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 5.1.3.3 对于被撤销监理资格的监理单位,其被撤销的监理资格不作恢复处理。 5.2.监理单位的申诉 5.2.1 监理单位如果对CAPEC 的有关文件所述的处理决定有异议或不满,可以依据CAPEC-S214《设备监理单位申诉、投诉与争议处理规则》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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