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儿童服装、玩具质量监督检验通报(2006年第4号) -- |
作者:xiaofan 来源:监督处 阅读:370 |
甘质技监监[2006]148号
甘肃省儿童服装、玩具质量监督检验通报
(2006年第4号)
各有关单位: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为确保少年儿童节日期间身心健康,度过一个快乐、幸福的节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委托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纤维制品检验站对省内部分地区流通领域经销的儿童服装、玩具质量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检查结果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检查了86家经销企业的107批次儿童服装、玩具, 65家企业的79批次的产品合格,企业合格率为75.6%,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73.8%。其中:检查了72家企业的78批次儿童服装,54家企业的54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为69.2%;检查了14家企业的29批次儿童玩具,11家企业的25批次产品合格,产品抽样检验合格率86.2%。质量状况基本稳定。
二、结果分析:
儿童玩具 目前,儿童玩具的使用量和需求量越来越大,其质量优劣直接影响到儿童的身心健康和使用安全,玩具安全问题已引起广大家长们的普遍关注。由于儿童玩具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相对简单,生产企业规模大小不一,造成了市场上销售的玩具产品质量良莠不齐。本次仅对兰州市流通领域经销的玩具进行了抽检,产品涉及的类别主要有电动类玩具、毛线玩具、惯性玩具、拼装玩具、模型玩具等。检验结果表明:兰州市经销的玩具产品整体质量状况基本稳定。在电动玩具中可能存在划伤儿童身体的潜在危险 “尖端、边缘”等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毛绒玩具在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不可拆卸小零件要求”等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避免了毛绒玩具上小零件(如眼睛、鼻子等)松动脱落造成儿童误吞食等后果。以上这些潜在的危险在本次监督检查中都未检出。检查发现有4批次玩具的使用说明不符合GB5296.2-1996《消费品使用说明 玩具使用说明》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标准要求“使用说明”内容必须有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主要成分或材质、年龄范围、安全警示、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使用说明、组装程序图、维护和保养、产品标准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安全使用期限等。其目的是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使用指南,防止儿童在玩耍玩具时出现危险。而本次检查中有2批次的产品无厂名、厂址、无产品标准号;1批次的产品无使用说明;1批次的产品合格证上的产品名称与实物不相符。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主要是生产企业忽视了产品标识标注的重要性,经销企业对商品的进货渠道把关不严。
儿童服装 本次对兰州、嘉峪关2市的72家经销企业的78批次的产品进行了检查。按照《2006年第2季度甘肃省儿童服装定期监督检验实施细则》的判定要求,对儿童服装的检测项目主要涉及卫生的甲醛释放含量、染色牢度、纤维含量及产品标识。检查结果表明,有24批次的儿童服装不合格。存在的主要质量问题一是有2批次的甲醛含量超标。甲醛含量是儿童服装的一项限量指标,对皮肤和眼睛粘膜有强烈的刺激作用,纺织品中如存在过量甲醛,会随着穿着过程逐渐释放,通过人体的皮肤和呼吸道对人体产生危害,特别是容易刺激儿童的皮肤和呼吸道。二是有2批次的染色牢度不符合标准要求,出现了掉色、污染别的衣物等现象。染色牢度特性不是一个致害因素,但根据有关数据和当前的染整工艺,如染料中含有重金属离子,染料因附着在纤维之上,必须有一定的牢度,尤其是对摩擦、汗渍和唾液,否则在穿着过程中,染料脱落,转移到皮肤上而伤害人体。三是有14批次的产品标识内容不全或不规范,10批次产品的纤维含量与明示标识不符,标识不合格仍然是儿童服装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如有的产品明示标识为棉100%,实测棉含量仅为27.2%;有的产品明示标识棉为65%、涤纶为35%,实测棉含量仅为棉37.7%,涤纶为62.3%。标识不符的产品容易误导消费者的选购,并使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造成产品不合格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对面料选购把关不严,而且缺乏必要的检验和控制手段;二是企业在定购面料时只注重面料本身的纤维含量、花色、质地等,而忽视了面料的甲醛含量、色牢度指标的限定;三是生产企业对新标准学习不够,标准意识淡漠。
儿童服装、玩具产品质量不仅关系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更重要的是与广大儿童的身心健康密切相关,由于本次对这两类产品 检查的区域较小,受检企业及抽检样品数量不多,尚不能完全代表我省儿童服装、玩具的总体质量水平。但从已检验的情况与近两年对兰州市经销的儿童服装、玩具产品质量跟综监督检查结果比较,正规企业及大型超市销售的这两类产品质量稳定,进货渠道规范。为维护和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健康,生产企业必须增强责任意识,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承担起为少年儿童营造良好精神家园的重要责任。有关执法部门要继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努力提高我省童装、玩具的总体质量水平,为消费者营造一个健康、安全的市场环境。
三、处理意见
针对本次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兰州市、嘉峪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不合格产品经销企业认真整改,把后处理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有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
及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引导市场消费。对本次监督检查质量合格产品的经销企业通报表扬,予以褒奖(企业名单在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信息网(www.gszl.gov.cn)公布);对产品不合格的经销企业通报批评,予以曝光,限期整改。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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