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起纠纷 法院判决凭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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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ZLRW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339
     

    2006年12月30日,闫女士(甲方)与张女士(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甲方将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西街10号院2号楼7单元的一套房屋租给乙方使用,租期自2007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每月房租3000元,乙方应在决定租房后付押金500元及交付首期租金9000元,交款方式为季付。所付租金含采暖费、物业费。水、电、燃气、电话、有线费由乙方自行支付。协议还约定乙方不得破坏或擅自改建房屋结构和设施。
    当天,闫女士将房屋钥匙及电卡交给张女士。张女士向闫女士支付了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4月1日的房租9000元及押金500元。2007年1月底,闫女士将房门换锁,致使张女士无法在此房屋内继续居住。为此,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协议,并判决闫女士向其返还租金6000元及押金500元。
    法院审理过程中,闫女士向法院提出了反诉,称2007年1月,其发现张女士未经同意,擅自用石膏板将客厅及阳台分别隔出了一间屋子。后在其要求下将石膏板拆除,但客厅和阳台的地砖、墙面、屋顶及门套均已损坏。另外,张女士在居住期间,还损坏了一个沙发、一台燃气灶和一把椅子,亦未交纳水费131.3元、电费5元。综上,闫女士同意解除双方房屋租赁协议,由于张女士违约在先,不同意返还其租金6000元及押金500元。同时,反诉要求张女士赔偿由于私自改建房屋结构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7675元,支付有线电视费20元、水费131.3元、电费5元,停电话、宽带及往返车费400元,照片费14.4元,赔偿损害财产费用50元。
    庭审中,闫女士向法院提交了两组照片,一组证明张女士将客厅及阳台用石膏板分别隔出一间房屋;另一组证明石膏板拆后,仍给客厅及阳台的地砖、墙面、屋顶和门套造成了一定的损害。闫女士主张第一组照片拍摄于2007年1月张女士入住后,第二组照片拍摄于2007年2月。但该证据中未显示具体的日期。
    张女士对于闫女士提交的两组照片均不予认可,主张其在入住后,仅用屏风将客厅隔出一间屋子,并未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亦未造成实际损害。
    另,闫女士要求张女士支付有线电视费20元、水费131.3元、电费5元,停电话、宽带及往返车费400元,赔偿损害财产的费用50元,照片费14.4元,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
    庭审中,张女士与闫女士均同意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当庭,张女士向闫女士返还了房屋钥匙和电卡。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闫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均同意解除协议,法院对此不持异议,租赁协议解除后,出租人应将剩余租金及押金返还承租人。
    闫女士主张张女士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并对该房屋造成了损害,未能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对其主张不予采信,其反诉要求张女士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7675元,亦不予支持。 闫女士要求张女士支付有线电视费20元、水费131.3元、电费5元,停电话、宽带及往返车费400元,赔偿损害财产的费用50元,照片费14.4元,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法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法院判决解除闫女士与张女士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闫女士向张女士返还房屋租金6000元及押金500元,驳回了闫女士的反诉请求。

法官提示

    在房屋租赁纠纷中,出租方、承租方违约以及承租方拖欠租赁费的情形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提示:
    出租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前,应该做好几项准备工作:提前将出租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凭证复印好,即证明自己有出租房屋的合法权利;将屋内的财产查点清楚,最好列一个详细清单,如果有财产的发票可以一并附在清单后,以证明自己屋内财产的现状及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将屋内的设施和现状拍摄下来,以证明房屋出租时的现状。
    2.在签订协议时,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协议中明确化、具体化,比如,约定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每月应缴纳的各种费用及时间、根本违约及轻微违约,可以将《合同法》规定的一些法定权利和义务归纳进去,也可以将双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约定写在协议中,以便产生纠纷后有章可依。
    3.在房屋租赁期间,如果承租方有违反协议约定的内容,应尽快与承租方协商,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同时将承租方违约的行为、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用证据的形式保存下来,以备诉讼之用。
    承租方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之前,审核出租方有关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凭证,以避免因出租方无权支配房屋而致使合同无效。
    2.仔细研究协议具体条款,包括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违约的条款以及违约责任的承担。因为房屋租赁协议一般都是出租方提供的格式条款,所以承租方一定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细心阅读,尤其是与自己有关的具体条款,以确定协议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对等。同时,对于出租方提供的财产清单,也要仔细核对,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在房屋租赁期间,对于房屋出现的一些质量问题,应尽快找出租方解决,最好将房屋出现的质量问题用证据的形式保存下来,这样既可以与出租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备诉讼之用。在出租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比如提前解除合同、擅自将房屋出租给第三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能、直接影响承租使用目的等等,承租方应与出租方进行友好协商,将损失减少到最小。同时也应将出租方上述违约的事实、给自身造成的损失用证据的形式保存下来。另外,承租人在租赁房屋期间,如果承担了房屋内水、电、煤气以及其他费用的交纳,应将已交纳费用票据的原件保存下来,以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