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岁的凡凡(化名)前些日子因病在云南省昆明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尽管表现得像从前一样健康活泼,但他的父母仍然深感担忧。“但愿我儿子今后不会有事!”凡凡的父亲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凡凡在医院输液时,输液瓶中竟然出现了黑色不明物体。
输液瓶中发现异物
8月13日,凡凡因病进入昆明市儿童医院治疗。8月20日,凡凡在输液的过程中突然开始哭闹,头上起了包,他的母亲赶紧查看输液瓶,发现药液里有异物,她立即通知护士停止了输液。之后,医患双方签字封存了剩余液体。 但已经输入体内的药液里有没有异物,药液里所发现的异物是什么,是否已受到污染?凡凡的父母对此非常紧张。 记者在昆明市儿童医院采访时看到,门诊部一楼的墙上挂着一幅宣传画,画上标明:“不溶性微粒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有:引起肺肉芽肿和肺水肿;引起静脉炎;引起过敏反应;引起心、肺、肝、肾等重要器官组织的血栓和坏死等。” 昆明市儿童医院医务科医生胡晓华告诉记者:“事发后,我们对此事立即进行处理,向家长作出解释,但并未能让对方信服。我们的医护人员当时就对孩子进行检查,并进行了连续三天的观察。事实上,孩子出院的时候是正常的。” 在一份院方所写的鉴定申请书上显示:“患儿呼吸平稳,口周无发绀,无喘息气促,神志清晰,未诉头昏头痛,未见皮疹,无寒颤,无呕吐。”凡凡的父亲对这种表述表示不满,他说:“出院当天,我就带孩子去看儿童医院的门诊。孩子一直咳嗽,有轻微的肺炎。”
院方:异物是胶塞对孩子无不利影响
胡晓华医生说:“经过我们医院专家初步认定,针水中的微小异物是瓶盖上的氯化丁基胶塞。这种胶塞是在无菌生产线上生产的,它无菌、无毒、无害,排除了引起感染的可能。皮塞经过穿刺后有落屑,也是国家的允许范围之内。而且厂家为了防止这种落屑,在输液管接近针头的地方装有一个终端过滤器,所以落屑是不会进入体内的,对孩子的健康并没有影响。” 据了解,国家制定的药品包装容器(材料)标准中有明确规定,允许胶塞、垫片等在穿刺后产生一定数量的落屑。 9月13日下午,记者在儿童医院看到了已经封存的输液瓶及其中的异物,一个灰黑色的小点,在瓶中悠悠地打转。因医院方目前没有提供权威证据证明异物是胶塞,凡凡的家属当然也就不认同医院的说法。 胡晓华医生表示:“如果孩子出现异常情况,有证据证明是因为医院的这次输液引起的,只要是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按照法律规定有效的鉴定报告,比如昆明市医学会或省医学会作出的病情鉴定,证明孩子的病情与医院的这次医疗行为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医院会按照法院的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而且患者的病历号、档案已保存在医院,都可以作为患者起诉医院的证据。”
异物鉴定难寻鉴定机构
“医院总是让我们拿了鉴定结论去起诉,现在的问题是根本没办法鉴定。”凡凡的父亲说,“8月23日,我们先后去了云南省药监局和昆明市药监局的药检所,得到的答复都是开了药品的不鉴定。” 云南省食品药品检验所业务科药品受理处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国家《药品管理法》规定开过封的药品不检验。因为药品开封后,不再是原始状态,跟空气接触后也会受到污染。所以我们只抽检同批的其他药品。”她建议凡凡的父亲去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寻求鉴定。 而记者从昆明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得到的答复是:“鉴定不了,应该去找医疗部门。” 最后医患双方决定寻找其他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但一直未能找到可以进行输液瓶中异物鉴定的机构。“打了不下10个电话,要么是鉴定不了,要么是没有这项业务。”凡凡的父亲说。 无奈之中,凡凡的父母再次来到医院,希望院方能给一个承诺———“如果凡凡出现因不溶性微粒进入体内而造成的损伤将由昆明市儿童医院负责免费治疗直到治痊为止。”对他的这一要求,医院表示无法做到。 凡凡的父亲表示会和医院进行协商解决此事,并进一步寻找能够鉴定的机构。
律师建议:保存证据做好准备
对此事件,昆明一位律师建议双方通过协商来解决此事,因为在暂时没有鉴定条件的情况下,维权难度会很大。民事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补偿责任,损害多少赔偿多少,没有损害后果就没有损害责任。如协商不成,走法律程序也必须等损害后果产生后才可以。 另一位律师也表示,在损害金额无法确认的情况下,是不能谈赔偿责任的。他建议患者家属先保存好证据,进行证据固定。待找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后,再走法律程序。他认为现代科学技术发展了,应该可以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患者家属由于信息资源有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由消协出面要求有关机构进行检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