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款错记为存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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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曲耀朋 来源:中国质量报 阅读:317
        从银行取了8000元,可是其账户中却多了8000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一起银行职员赵某诉储户李某返还不当得利案。
    原告赵某系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某分理处职员,被告李某为该行储户。2006年6月19日9时9分,被告到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某分理处取现金8000元。原告在为被告办理取款业务时,支付给被告现金8000元,却在银行个人业务凭证上记载李某存入现金8000元。
    原告发现错误后,立即向分理处领导反映了情况,并于当日向分理处垫付库存短缺金额16000元。
    法庭上,原告提交了卡存凭证,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某分理处关于原告赔款说明,录像带等证据。被告经法院传唤,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原告错误的将被告取现金8000元记为存现金8000元,造成银行受到16000元的损失。原告向银行垫付库存短缺金额16000元后,成为不当得利行为的继起受害人,有权向被告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及孳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赵某不当得利16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发生的债,即为不当得利之债。它的成立要件为:1.一方需取得利益。取得利益是指取得财产利益,包括积极的增加和消极的增加。积极的增加主要是指财产或权利范围的扩大;消极的增加主要是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的事实而未减少。2.须造成他人损失。他人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也包括应增加的财产利益而未增加。3.一方取得利益与他方受损失有因果关系。4.没有合法的根据。指一方取得利益没有合法的原因,既不是依照法律取得,也不是依据合同取得。
    本案中,因原告操作失误,使被告意外多得了16000元,这笔钱的来源无法律依据,亦非双方合同约定。为了保护财产合法权利人的利益,法律规定了不当得利财产返还制度。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相关。因此,被告不但应该返还8000元,还应向原告支付相关利息。《中国质量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