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雇造假烟获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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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振祥 来源:中国质量报 阅读:228
     

    本报讯   9月15日,黄某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福建漳州市芗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处罚金4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底,黄某受委托参与生产假烟。在建造厂房期间,黄某帮忙联系购买建筑材料;生产假烟期间,黄某又负责驾驶摩托车探路、引导运送制假原辅材料以及假烟成品。
    2005年7月27日,该假烟生产窝点被公安机关查获时,其所生产的假烟大部分已被运走,现场只查扣散装烟103箱,货值289300元。
    2005年6月1日至7月27日,该生产窝点两个班组中方某(方某因该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同案人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负责的一个班组生产新月兔、三五、红河、吉庆、桂花、兰金龙等假烟计1320箱,货值3529500元。这期间,黄某领取工资2800元。
    2006年2月19日,黄某再次参与造假,于4月21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假芙蓉王散装烟支29箱,货值301600元。(《中国质量报》)